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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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运作,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施工单位与业主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并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款所列条款,适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各个环节。在合同中双方可以增加其他具体条款,但不得与本条款相抵触。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2. 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报价等资料;

3. 业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方案、施工报价等资料,并在合同中载明施工的质量、工期、报酬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业主在选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及验收标准等。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的符合。

第九条 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协助施工。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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