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4.04.06 1994.01.01 云政发[1994]84号 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4>84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免或者免税”的规定,以及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属于享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了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我省地方经济的发展,保持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现就至1995年底止,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减税或免税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条例》中规定的原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继续执行,具体政策条文见附件一。 二、原由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具体政策条文见附件二。 三、对技改任务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需要扶持的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所得税的,按管理体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以上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二、《云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 附件二 云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 1984年以来,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先后发布了有关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地方企业的发展,在实施新税制以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已对我省原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作了调整,现将仍可以继续执行的规定重申如下 ; 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问题 (一)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除国家规定一律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我省企业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新办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于企业投产之月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系统新办的加工企业)报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从投产经营之月起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一至二年。 (四)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民办科技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至二年。 (五)对农村乡镇集体和农民集资新建的小电站经营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二、对技术改造任务重,人均留利在300元以下的集体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免征一至三年的所得税。 三、为鼓励出外投资,开展合作,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到周边国家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并返回境内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暂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为鼓励多生产出口创汇商品,企业生产经营出口创汇商品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经营种子、种苗、苗种、种畜、种畜(蛋)、疫苗、鱼苗以及为其配套服务所经营的化肥、农药、农膜等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乡镇企业利用废渣(甘蔗渣酿酒除外)、废液、废气和废旧物品生产的产品,暂免征收所得税五年。 八、为鼓励回收、加工废旧物资,企业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废旧物资所取得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 九、对我省民族用品定点生产的企业(企业名单云南省税务局已于1992年1月23日以云税一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70adb3a87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