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元庆复仇案看唐代社会中礼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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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徐元庆复仇案看唐代社会中礼法矛盾

作者:王瑜君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10

一、徐元庆复仇案的始末

时有同州下邽人,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人力,候师韫,手刃杀之,白囚诣官。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后欲赦死。县尉赵师韫杀了徐元庆的父亲,在赵师韫升任御史后,徐元庆则更换姓名藏于驿馆之中,等待时机,最终得以手刃仇人,并向官府自首。徐元庆犯的是杀人罪,这在当时应处以死刑。但考虑到徐元庆的杀人动机是为父报仇,就存在另一种看法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这也意味着礼教对复仇行为是允许的和支持的。因此,朝中一些人认为不应以国法处死徐元庆,而应念及孝道,赦免他其罪行。但当时担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则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最终,武则天同意如此处理该案件。这既能维护了国家刑法的威严,又不失人心教化。 二、陈、柳对徐元庆复仇案件的不同看法

在徐元庆案件发生之后,陈子昂作《复仇议》,阐发他对此事的看法。陈子昂《复仇议》的立足点是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这包含两层深意,礼法是相互矛盾的,但也可互补。执法者不能因同情徐元庆的孝而枉顾他的犯罪事实,置刑法于不顾。而徐元庆也不能因孝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于德义有损。徐元庆的犯罪实施按国法应判死刑,但从杀人动机来看,按礼不应处死。若念及徐元庆之孝,赦免其罪,则不利于国家安定。徐元庆的孝行受到舆论关注,是因为他崇高的道德,若不依法惩处则他的德义也不能保全。因此,陈子昂的折中方案是要调和礼法矛盾。处死徐元庆是依法,死后对其旌表是修礼,这反而将礼法置于更加矛盾的境地。礼法矛盾在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相当突出,追究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儒法两家思想的冲突。

而几十年后,柳宗元作《驳复仇议》反对陈文中的一些观点。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指出,礼法都服务于国家社稷,但二者的用途是不一样的。因此,旌与诛不可并行,这也是他对陈子昂做法的批判所在。柳文还将案情向前推理,即徐元庆之父为何被赵师韫诛杀?现存的史料已找不出其父的死因,而柳文的推断给出了两种可能。若徐元庆之父是因赵师韫一己私利所杀,那么徐元庆在杀人后向官府自首,便是尽孝守礼,不应判死刑。若徐元庆之父因犯罪被诛杀,那他的复仇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被旌表。而在此情况下,徐元庆是向国法复仇,而不是向赵师韫复仇。但柳宗元认为徐元庆的自首行为表明他是一个达理闻道之人,是不会以王法作为复仇的对象的。礼法矛盾在柳文中并不明显,但依旧存在。案件的根源已追溯至徐元庆之父的死因。但在分析徐爽死因时,包含柳宗元个人推断的因素,即缺乏事实。柳宗元因徐元庆的自首行为便认为徐爽是被冤死,这就使得案件的性质有所改变。即徐元庆以礼复仇,这在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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