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明楷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6(000)002 【摘 要】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总页数】15页(P2-16) 【作 者】张明楷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626 【相关文献】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探析--以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为视角2.正犯视角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研究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竞合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与适用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与适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1fac10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