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学术自由:规范依据、消极权利与积极义务 湛中乐;黄宇骁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卷),期】2017(023)004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是学术自由的规范依据,前一句话保障了作为消极权利的学术自由,后一句话是其积极权利性质的表述.学术自由首先是一种消极权利,对“学术”一词进行法学上的解释可以划定它的保护范围.宪法对学术自由给予了立法拘束型保障,但法律可以以基本权利的内外在制约为由对其进行限制.学术自由条款同样赋予了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要求国家扶持学术事业的发展.这种积极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权利,它对国家提出了最低限度的作为义务要求.国家对学术活动的差别性扶持政策并不构成对学术自由的间接性制约,但会引起平等问题.为解决学术共同体的内部冲突,国家基于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学术世界内部结构的合理化. 【总页数】14页(P89-102) 【作 者】湛中乐;黄宇骁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试论弗洛姆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读弗洛姆《逃避自由》有感2.简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现代社会的行为道德评价3.“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弗洛姆自由思想及其对伯林的回应4.对话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读叔本华《论意志自由》5.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52c9d0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