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定休假日上班发放三倍工资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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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休假日上班发放三倍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发放标准

(一)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广西“三月三”2天,全年共计13天。

()三倍工资计算方法:

三倍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2天×3倍×上班天数

定薪人员三倍工资=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50%÷22天×3倍×上班天数 见习人员三倍工资=见习工资×50%÷22天×3倍×上班天数 二、审核流程及规定

() 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统计本科室法定节假日上班人员情况,签名后分别交医务科、护理部审核签字,报人事科汇总。

() 门办主任负责统计门诊医师法定节假日上班情况,门办护士长负责统计导医上班情况,财务科、保卫科科长负责统计本科人员上班情况,签名后交人事科汇总。

() 医务科负责统计医疗二线班及听班人员值班情况,院办负责统计总值班和非医疗听班人员上班情况,签名后报人事科汇总。听班人员法定休息日到院一次及以上视为一个工作日,不到医院不统计。

(四)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上交名单,人事科于节后第六个工作日起在内网公示五天,接受监督。

(五)科主任、护士长要认真统计,如发现虚报,经分管部门查实,虚报1次扣罚科主任或护士长1个月的职务津贴,虚报金额从科主任或护士长劳务费中扣除,取消该科室该节假日加班工资;若已发,则取消该科室下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三、其它

()发放的三倍工资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各科室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排班,务必报医务部、护理部审批方能进行。

(三)享受加班工资的人员不再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人员不执行三倍工资。

(四)该办法自2014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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