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报告书的书写规范
1.病理诊断报告书必须准时、规范、文字准确,字迹清楚。
2.病理诊断报告书应一式两份,正本交送检方,副本随同患者的申请单和记录单一并存档。
3.患者的基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单填写的内容抄写或用计算机录入病理诊断报告中,并认真检查无误,签发报告的病理医师和病理科的任何人员都不得改动。
4.手写和计算机打印的病理诊断报告中的关键性文字,例如“癌”、“瘤”、“阳性”、“阴性”和数字等,要认真核对,不得有误。
5.图文报告中的病变图像要准确,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应标明放大倍数和染色方法。
6.初、复检病理医师均应在每一份病理报告上签名,字迹应能辨认。不能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也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同一份报告,如科内数位病理医师看过,均应在报告上签名。
7.组织病理诊断报告,应在收到标本5个工作日内发出,细胞病理诊断报告,收到标本2个工作日内发出,疑难病例和特殊病例除外。
8.病理医师不得签发虚假病理报告,不得向临床医师和患方人员提供由病理医师签名的空白病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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