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2.08.03 • 【文 号】银监复[2012]412号 • 【施行日期】2012.08.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2]412号)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电科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电科财函〔2012〕128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36258fbd6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