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变更房地产项目车位、车库销售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东建[2009]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5 【实施日期】2009.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变更房地产项目车位、车库销售程序的通知 (东建〔2009〕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镇(街)房管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已经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d5980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