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 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 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 检查设备,提局)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 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I,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 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 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 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 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 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 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见附件2 )。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 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 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 ),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 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 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 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 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 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 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 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85bf5808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