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如一家的邻里对簿公堂为哪般?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5期 章 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如今,越来越多的城里人住进了钢筋混凝土的住宅小区,人们在居住空间、社会交往、心理认同上的距离也渐行渐远,以致“邻居相见不相识,不知对门是何人”。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遭遇邻里纠纷时,也不再停留在怄气、斗嘴、扯皮的层面上,而是更多地选择走上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有权不能任性:摄像头断了两家情 陶新军是一名中学老师。2012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终于在城市有了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2014年,陶老师喜得贵予,为了家人及财产安全,他在家门口上方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 陶老师是安心了,但隔壁的卢女士没了安全感。经过仔细观察,她认为陶老师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已涉及到自己的生活空间,其进出活动以及来客情况均能被陶老师看到。 对此,卢女士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心里很是不爽。在多次与陶老师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卢女士一纸诉状将陶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拆除安装在房门外的摄像设备,昔日还算融洽的邻里陡然间反目成仇。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陶老师未征得相邻方的同意,擅自在住宅共用部位安装了摄像头,对卢女士每日的行踪、日常生活的私密性造成了影响,因此卢女士要求陶老师拆除监控设备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点评】权力有边界,救济应合理 在这起诉讼中,陶老师安装的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为他和卢女士相邻双方的共用过道。此类空间具有一定的特性,既不同于具有完全私密性的住宅空间,也不同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因与住宅相连接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陶老师在该共用过道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清晰监控到卢女士出入过道的活动情况,无疑对其私密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依法应当予以拆除。陶老师辩称自己的这一举动属于自力救济,但所有的权力都有合理的边界,公民自力救济行使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并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构成违法。 【案例2】雅好不能妄为:都是“沾花惹草”惹的祸 老郑平日里就喜欢摆弄些花花草草,一为怡情养性,二为打发时间。去年底退休后,老郑花大价钱购买了水族箱、底砂等,开始打造自家的水中“小森林”。但不曾想,他的这项颇为“雅致”的兴趣爱好,却招来了隔壁邻居老夏的不满。 原来,老郑栽种水草后不久,老夏家与老郑相邻的西南角的墙面陆续出现了不少霉点,而且面积在不断扩大。于是,老夏找到老郑沟通,希望他不再种植水草,但老郑认为,墙体受潮与养殖水草无关。双方争执不下,多年的邻居就此交恶,遇到一点点小磕碰就恶语相向。 随着墙面潮霉越来越严重,失望和气愤的老夏最终将十几年的老邻居告上了法院,要求老郑恢复其家的居住性质和功能,并赔偿自己地板,墙面,橱柜的修复费合计9900元。 法庭上,老郑同意恢复自家的居住性质和功能,不再种植水草,但不同意赔偿老夏修复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郑同意恢复其房屋的居住性质和功能,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关于老夏要求赔偿修复费的主张,因老夏未提供足够确切的具有司法依据的证据,最终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老夏家房屋装修使用年限及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 【点评】行为和结果存因果,依法赔偿理当然 在这起诉讼中,老夏家的墙体受湖通过肉眼观察即可确定,但受潮原因是内在的,仅凭视觉无法探究其真正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老夏主张墙体受潮系老郑养殖水草引发的,老夏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老夏依法申请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意见,基本查明了受潮的原因及各方的责任情况,法院依此作出的判决符合客观实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和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无可厚非,但不能无底线,即不能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如果因自己的兴趣爱好造成房屋居住条件的改变,给相邻方生活造成困扰,就应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对由此给相邻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3】互谅互让是美德:没有打赢的尾气“扰邻”官司 徐某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在2008年购买了自己同栋楼底楼的房屋,以方便父母颐养天年。一家人住在一起后,很是其乐融融。而徐家隔壁的业主傅某,是在近郊租房开店的个体户,两家人虽无热络往来,但平时见了面都点头问候,彼此相处还算不错。 傅某做生意赚了些钱,将原本的两厢小车换成了越野车,却给徐家带来了麻烦。因为傅家停放车辆的尾部与窗户的距离较近,这不仅影响了徐家的通风和采光,还方便了他人攀爬进入徐家,给徐家造成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徐某要求物业出面帮助解决。 物业表示,小区建成时停车需求不大,故小区规划设计的停车泊位较少。随着停车需求激增,为了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2005年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原来与车道平行的横向停车位改为与车道垂直的纵向停车位,有效地缓解了小区内停车位紧张的矛盾。物业对徐某的请求无能为力。 无奈,徐某只能一纸诉状将傅某与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来的横向停车位方向。 对徐某的说辞,傅某表示不敢认同。他认为,自己停放车辆的高度低于徐家窗户,不会影响徐家的通风和采光。车辆有绿色环保标志,废气排放也符合国家标准,且车主朝九晚五上下班,汽车发动几下不至于影响到徐某家老人的居住环境。物业公司也坚定地选择站在傅某一边,他们认为,既然傅某同意将车尾朝外停放就已经尽可能减少尾气对徐家的影响。况且停车位的变化是经过业主大会决议的,徐某购房入住小区时,停车位就已经是现在的状态了。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傅某的观点。对徐某主张更改停车位方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厘清权力边界,退一步方能海阔天空 说到邻里关系,人们很容易想起清代六尺巷的故事以及尚书张英写给家人的那首打油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邻里关系看起来是小事,映射出来的却是规矩。相邻权利具有边界,在这起案件中,对相邻方在合理限度内使用公共通道、公用空间的行为,他方有容忍的义务。在噪声、烟气排放不违反法律法的的规定,对相邻方的通风和安全所造成的妨碍轻微,且侵害方已经采取了一定防止措施的,该轻微噪声、烟气排放应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的范围。以此为由而提起相邻权诉讼,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孟子说:“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事实上,让人温暖的邻里关系,并非都是救人救火等生死攸关的大事,更多的是那些不起眼的寻常小事。比如,停车上楼忘了带包,进门匆忙忘了拔钥匙,楼上晾晒的衣物吹落到楼下,外出旅行代收快递,帮助照看一下孩子……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用急”。虽说如今与过去大不同,但每个人若能够在彼此包容、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多为别人着想,相信邻里对簿公堂的尴尬会越来越少。 栏目责编:王玮 投稿邮箱:wangw@hbrd.net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91b3846f4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