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教育部 • 【公布日期】2004.08.16 • 【文 号】教社政[2004]9号 • 【施行日期】2004.08.1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社政[2004]9号)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 暨第一次全体会议2004年6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适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其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著名学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适时调整,委员本人也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门类分成十个学科组,包括:(1)马克思主义研究;(2)哲学;(3)语文文字;(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社会学和民族学;(8)政治学和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国际问题研究。每一学科组由5-15人组成,由1-2人担任学科组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理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政司,由社政司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由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7c714e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