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ify outside the civil court for the Dimension of legislation 作者:李峰 作者机构: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出版物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143-150页 年卷期: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民事诉讼;庭外作证;程序构造;证人调查 摘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外作证,其程序功能已经异化为降低司法成本为主,弱化了证据调查作用,致使庭外证言的正当性、可信性严重不足,程序运作流于形式。相应的制度完善应当坚持证人调查为中心的转向,将庭外作证的条件、作证方式两部构造模式,充实为条件、作证方式、调查措施三部构造模式,以使庭外作证程序功能回归到事实查明的根本。通过委托调查等手段扩充证人调查的司法资源,针对不同庭外作证方式运用直接与间接的证人调查措施,为庭外作证情况下各项程序价值的平衡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f6b9fc65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