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二医疗器械检验技术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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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品编号: 样品名称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地址 生产单位



附带资料 来样方式 (非送样的产品接收

时发现样品损坏由委托方负责) 样品批号/出厂编号



批量/代表量 样品效期 样品数量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检验类别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注册检验 □委托检验 □合同检验 生物学评价 □其他

□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产品注册证/备案证 □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说明书 □声明书 □其他 □送样 □寄样 □抽样 赴现场 □是 □否

客户对分包意见 委托日期 产品管理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同意 □不同意

是否需要 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是(并同意时间、费用另行核算) □否

是否退余样 委托方签字

报告书 □自取 领取方式 □邮寄(收方付费) 联系方式



注:委托方若同意 “双方对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再填写上述内容。

合同变更 沟通记录

收费

□检验费 □预缴款

□有源器械室 □无源器械室 □安全评价中心 □其他:

受托方签字

检验时间

个工作日(不包括影响检测的时间)

收样日期








备注

双方对检验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

1. 本协议适用于委托方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检验。 2. 本协议由双方填写并签字后生效。委托方应在服务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相

关检验费用。乙方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检验过程中产生追加款项,委托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委托方要求中断检验,则费用按实际完成的项目结算。委托方未缴清所有检验费用,不予发出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通知书。

3. 委托方应保证委托检验的样品具有受托方要求的适宜性,保证提供的资料、实物及

填写信息的真实,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4. 如委托方需取回检验余样,应事先在本协议中注明,并在收到检验报告书/检测结

果通知书后两周内派人取回,过期不取视为放弃检验余样处理权,受托方将对已过保存期限的余样(含留样)自行销毁。

5. 受托方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对检品和检验数据负责,并对委托方检品机密信息及技

术资料保密。

6. 受托方承诺的检验完成日期系指正常情况下完成的期限,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检验暂

停,则检验时限顺延。

7. 受托方的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通知书底稿(包括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六年。 8. “备注”栏填写内容包括对协议的偏离等需要注明的事项,\”表示此项不适用,

不填写文字内容。

9.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分包,受托方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如政策法规有新的

规定和要求或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取得一致后再修改;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交由有关部门仲裁。 10. 本协议的约定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11. 本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受托方两份。 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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