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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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展销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根据《海关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指在国内外举办的涉及跨境贸易的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书,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提供申请单位证明文件和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2.必须经过海关审批通过后,方可筹备和开展商品展销会。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展销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完成审批程序。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则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展销会监管

1.主办单位须按海关要求提供展销会商务资料,包括商业合同、报关单、物流单证等; 2.参展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申报材料及其他证明文件; 3.海关应当加强对参展企业、展销会物品、场地等的监管,并对任何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和追究; 4.展品和货物离会时,参展企业应当提交离会货物清单和离会时间,海关应当进行出口货物监管。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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