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方结案陈词文案

时间:2023-10-10 02:30:27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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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方结案陈词文案

尊敬的老师、对方辩友,大家好:

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和高兴。面请允许我代表控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再次重申我方的观点,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主体条件,杨某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客观以及客体方面,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博是网络空间的主力军之一,杨某在微博上发布“必须该游行了”的言论带有明显煽动的语气,并不是他过失发出去的,而是其为了发泄心情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故意发出的不负责任的言论!并且其煽动言论与群众游行的扩大化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因此,不论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还是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上看,杨某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警方对杨某的指控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


严重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针对对方辩友所提出的公安机关对杨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合法性,我方依旧坚持对其刑事拘留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第8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最后,对于公安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下改变处罚措施,我方认为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一,杨某于曾盗窃摩托车一辆,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仅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解释一的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二,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公安机关最终根据以上两条在923号凌晨将杨某释放,也贯彻落实了这两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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