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发票管家的顺利推广,我市决定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2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使用范围 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旅店业、美容美发、社会力量办学、影楼等行业,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停车收费除外)。 三、发票式样 (一)《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由三联组成,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每本发票50组,规格为185mm×88mm,48开。采用60克防伪彩纤纸印制,发票票面采用棕色油墨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橙红色(发票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票样)。 (二)发票设有五种面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四、相关发票使用安排 (一)《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及《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卷式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报销及兑奖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此前涉及的有关刮奖资金按原方式兑付结算。 (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仅限用于停车场。原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非经营停车场的纳税人改为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未用完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 新版发票样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b709f904a1b0717fd5dd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