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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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41ad5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