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 其他啥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眼熟欧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c1e882d2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