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价[1999]1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价[1999]190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深价[1999]175号文已对我市电价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经济核算关系,便于操作和审计监督,经与市能源办,深圳供电局研究决定,现对电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价构成的各项指标 1、核电价差0.0423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按扣除省网直供电之外的售电量计提;其他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计提,具体为:省电力建设费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0.007元/千瓦时和城市建设维护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485d4e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