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3 【实施日期】2002.09.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2002年9月3日)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内的大型商(店)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公共广场等已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定经营使用,禁止擅自关闭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缩小使用面积。 1 / 2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c60add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