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报检资料清单 报检单位在相应的□内划√,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后,予以接受报检。 □定期检验(纳入使用登记的)。在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叉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制造许可证明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上一周期检验报告 □使用登记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 □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提供相关变更证明(必要时) □首次检验(2017年6月1日后出厂的,首次投入使用前)。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进行的检验。 □制造许可证明。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叉车的相应参数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叉车的相应参数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有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声明)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产品简介、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理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 □整车防爆合格证(防爆叉车提供) □首次检验(2017年6月1日前出厂的,改造后或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在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叉车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改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明。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叉车的相应参数 □施工告知书 □改造自检报告 □改造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整车改造后产品铭牌复印件 □整车防爆合格证(防爆叉车提供) 检验依据:(2017年6月1日) 1、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3、 质检特函〔2017〕26号《关于贵州省质监局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问题请示的复函》 4、 国质检锅[2002]16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报检单位: 报检人: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87e648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