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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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2.本镇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本社区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店、集贸市场、摊点、饭馆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3。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4。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6.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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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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