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敬老院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 三、全院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会计室统一办理。 四、敬老院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敬老院要成立账务小组,管理全院账目,做到民主理财。 五、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七、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蒲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cb1036275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