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服务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拟定、统筹推进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 2、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3、指导督促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4、完成区委、区政府及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区税务局、银保监管组等12个部门组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c2d7602e6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