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实际支付,借条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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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实际支付,借条效力怎么认定

导读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案例 2006310日,xx因急需资金向邓xx借款,xx向邓xx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显示:今因急 导读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案例

2006310日,李xx因急需资金向邓xx借款,李xx向邓xx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显示:“今因急需资金借邓xx人民币拾万元(100000),用于某工地工程。”在出具上述借条后,邓xx未将借款直接支付给李xx20068月,邓xx以李xx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x归还上述借款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而要对这个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折认定,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出具借条的行为能否直接证明


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

众所周知,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只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本案中,xx向邓xx出具了借条,无疑可认定邓xx、李xx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可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本案中该借条能否证明邓xx、李xx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关键在于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则合同生效,邓xx和李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如果未交付,则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所以,借条仅能证明邓xx和李xx之间的合同存在,但不能证明合同生效。xx依据尚未生效的借款合同,要求李xx清偿借款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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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202111《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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