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石铁明,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广安新村8幢2单元3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9011196003270016。 被申请人:唐一骏,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都市枫林8幢4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11050011。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唐一骏借款本金97万; 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唐一骏的97万借款自2012年2月15日至强制执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因石铁明诉唐一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绍诸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唐一骏归还申请人石铁明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该本金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间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四倍计算)。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铁明 2014 年 10 月29 日 附1: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附2:被申请人唐一骏暨阳街道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ff0f2bbe23482fb4da4c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