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债务企业的财务管理主体 财务治理主体的确立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企业财务治理主体应当是明确的、清晰的,这样才有利于开展企业财务治理工作。否则,将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引入到企业财务治理主体中,会引起财务治理工作的混乱。 第二,由于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企业财务治理主体的确定与企业所处的状态有很强的相关性。在企业不能偿付债务时,债权人及其所组成的债权人会议的地位比企业正常经营时更为突出。 第三,由于财务治理与企业治理之间的内在紧密联系,财务治理主体的确立应与企业治理主体具有内在一致性,绝不可能是两类治理主体在一个企业治理框架中同时存在。 财务治理主体范围 财务治理主体是拥有特定的财权,并有能力、有资格、有意愿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员、政府等。股东和经营者也可以具体表述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将供应商、顾客、竞争者和社区等参与财务治理权利和能力受限制程度较高的公司治理主体暂不列入主要财务治理主体研究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a3810b3a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