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机构学员退费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校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学程序,根据江苏省(2013)2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学员退费规定如下: 一、 退费手续 学员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费,需经辅导老师同意,持原始票据,经审核后办理。 二、 退费标准 1、 交费后未开课,扣除学费总额的3.5%。(管理成本费) 2、 已开课一周,扣除学费总额约15% 3、 已开课二周,扣除学费总额的25% 4、 已开课三周,扣除学费总额的35%。 5、 已开课四周,扣除学费总额的50% 6、 开课五周以上,非本校外教育机构的原因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享受优惠的学员不办理退费。 三、 办理退费的时间截至到开学五周。 四、 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东台市三仓新起点辅导班 2013年2月1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34e255027284b73f2425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