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握抵押权
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a) 对买受人的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b) 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权订立前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二、 抵押权或其顺位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变更不可以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施行后,担保人可免除相应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a)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优先受偿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b)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
i. 不属于抵押财产
ii.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与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iii. 新增的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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