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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控告人的监督
1.控告人监督的原因
不服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2.控告人监督的方式
(1)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诉
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注意】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复议、申诉、自诉三种救济手段,这三种救济手段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程序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3.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5.后续的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救济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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