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
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秦朝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秦汉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秦汉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秦汉审判
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秦汉录囚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正在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备考基础知识:秦代主要刑罚06-01
2017年中学生父亲节演讲稿01-03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入口【点击进入】01-29
2019年上海公共卫生硕士考试时间:12月22日至12月23日08-17
澳洲移民留学有哪些常见误区?04-04
精准扶贫述职报告精选范文04-02
2019年12月北京英语四级成绩查询时间及查分入口01-25
2018年中考成绩查询网址_北京石景山2018中考成绩查询网址:http://sjsjw.bjsjs.gov.cn/05-25
2023年河南高级经济师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7月31日)08-01
河南平顶山2020年4月自考时间:4月11日-12日03-13
欢度国庆节的小学作文350字5篇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