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两种。
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一般是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仍是刑罚消灭的事由。
赦免的特点: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3.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4.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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