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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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推动可持续有效继续教育为目的。
第十九条 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起施行。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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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附 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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