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
依照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高中学校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可加分录取(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惠,取优惠项目,不重复计算。)
(1)烈士子女(凭县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获奖企业家直系亲属(凭县政府办公室证明和获奖原件);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的证明和县民政局的证明);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县公安局的证明和民政局的证明);
(5)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县侨办、县台*明);
(6)少数民族考生(凭县民宗局证明);
(7)在我县工作的教职工子女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子女(凭户口本和县教育局人事科证明)。
(8)独生子女考生及农村双女户考生(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农村双女户凭乡镇计生*明)。
(9)全县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单科成绩(指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且未享受提高学业成绩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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