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会计凭证的分类

(一)原始凭证(注意细节考察)
1.原始凭证的分类

2.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提交
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做出了具体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记账凭证的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不得使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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