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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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①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③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 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 虐 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四)继承权的保护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②去台人员和台湾地区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③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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