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徐长武 丁希敏
乙方:徐莲
年月日,甲方将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安康路317-8号房正面右侧约60㎡的土地给予乙方,现乙方在此修建房屋,修筑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元整(¥36800.00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产权由乙方全部持有。
2、该房屋产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今后如需上修建或拆迁等问题,由乙方自己处理。
4、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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