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2.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2)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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