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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本身不是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公司法的主体。但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受我国公司法调整。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原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以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偿财务。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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