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可分别按下列加分标准加分: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给予加30分;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给予加20分;
3.对考生家长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给予加3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项目时,只取一项分值。
对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各学校要按要求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公示时间为七天,对符合加分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的考生,同时在其所在村公示七天。有关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于5月19日前准时上报市招生办,逾期不予办理。各初中毕业学校上报符合加分条件考生名册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凡伪造证件虚报加分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2017广东揭阳中考招生加分标准及照顾政策公布.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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