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示时间
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7日
二、受理方式
凡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来访、来函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对所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人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受理电话:0471-45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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