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一)人法
1.人格:
构成要素: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2.法人
3.婚姻家庭法。
以家父权为基础。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1.物权: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
2.继承
(1)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此种继承是指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全面继承。
(2)后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此种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就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对外的债务。
罗马法中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3.债
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对债进行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十二表法》中的“私犯”,也是导致债发生的原因。
(三)诉讼法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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