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备考资料|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设立的方式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设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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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1、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采用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采用主体

  仅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设立,公募;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私募。

  3.对发起人出资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募集设立执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无论发起人还是认股人均不适用分期缴纳。

  4.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股票发行核准申请。

  (5)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

  (6)设立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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