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抗辩和一般民事抗辩的区别就在于票据法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一些限制,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对于对物的抗辩来说,由于是因为“物”即票据本身的原因发生的,可以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因而不存在抗辩的限制问题;而对于对人的抗辩来说,则仅能够对存在抗辩事由的直接当事人主张,对非直接当事人不得主张,存在一定的限制。抗辩切断要切断的就是对人的抗辩。
只有在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向其主张抗辩。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抗辩切断的两种情形:
一是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抗辩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
二是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里的前手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包括持票人的任何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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