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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根据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审查。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批准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章对律师执业许可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执业申请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前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
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青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根据2009年9月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律师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1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
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四、律师宣誓制度
2000年6月17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律师执业宣誓和入会宣誓一并举行。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 19号)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律师宣誓的程序为:(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3)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执行。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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