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学校本部(国标码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248)两个招生代码,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除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外)全部在我校闵行校区就读,医学院录取的学生进入医学基础阶段后到我校重庆南路校区就读。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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