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1)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如法国1971年宪法规定,宪法任何部分于该宪法成立后第一、二届议会的任期内,概不得由议会提议修改;1940年巴拉圭宪法第94条规定,本宪法公布后10年内不得为全部之修改;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款规定,在上次修改完成后未满5年,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改。二是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如比利时宪法第84条、卢森堡宪法第115条以及日本明治宪法第75条都明确规定,在摄政时期不得修改宪法;法国1946年宪法第94条规定,法国本土领土之全部或一部为外国军队占领时,不得修改宪法;西班牙宪法第169条规定,在战时或第116条规定之某一种状态(紧急状态、特别状态和戒严状态)期间,不得提议修改宪法。(2)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如葡萄牙1919年宪法第82条规定,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波兰1921年宪法第125条规定,宪法每隔25年至少修改一次。
有的国家在宪法同一条文中对宪法修改的内容和时间同时作出限制。如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9款第1项和第4项。”1952年约旦宪法第126条第2款:“在摄政时期不得通过任何涉及国王及其继承人的权利的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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