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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处理决定。
一、判决
(一)概念
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二)特点
(1)判决专门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因此,需要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判刑的处理时一律用判决。
(2)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允许有口头判决。
(3)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4)判决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
二、裁定
(一)概念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二)特点
(1)裁定主要用来解决程序问题(如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
(2)裁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
(3)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三、决定
(一)概念
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二)特点
(1)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例如,对回避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等。
(2)决定可以是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
(3)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并且,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能用决定来处理案件。
(4)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和抗诉。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例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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