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权利
A.设置使用权
供役地所有人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地役权人所设之设置,其前提是不防碍地役权人的使用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B.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地役权之行使限于供役地之一部分者,所有人认为该部分之使用对其有特殊之不便时,得请求将地役权之行使,迁移于其他适于地役权人利益之处所,迁移之费用应由所有人负担,并须预付。
C.对价请求权
地役权的设定,如为有偿而有支付对价的约定时,供役地所有人有请求地役权人支付对价。
△注意地役权可以有偿设定也可以无偿设定。
(2)义务
供役地所有人的义务只有一项就是容忍地役权人对土地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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